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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级《经济法》高频考点:仲裁程序

日期: 2020-09-24 11:06:40 作者: 张英俊

不积跬步,无以至千里;不积小流,无以成江海。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,每天进步一点点,基础扎实一点点,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。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《经济法》高频考点,你记住了吗?

1.申请和受理

2018年中级《经济法》高频考点:仲裁程序

【注意】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,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。

2.仲裁庭的组成

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,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,设置首席仲裁员。

3.回避制度(公平合理原则)

(1)是本案当事人,或者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近亲属;

(2)与本案有利害关系;

(3)与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;

(4)私自会见当事人、代理人,或者接受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。

4.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(自愿原则)

【注意1】仲裁应当开庭进行。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,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、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。

【注意2】仲裁不公开进行。当事人协议公开的,可以公开进行,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。

5.仲裁的和解与调解

(1)申请仲裁后,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。达成和解协议的,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,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。达成和解协议,“撤回仲裁”申请后又反悔的,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。

2018年中级《经济法》高频考点:仲裁程序

(2)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,可以先行调解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,仲裁庭应当调解。调解不成的,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。

调解达成协议的,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,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
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“签收后”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在调解书“签收前”当事人反悔的,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。

6.作出裁决

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;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,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。

2018年中级《经济法》高频考点:仲裁程序

裁决书自“作出之日”起发生法律效力。(一裁终局原则)

7.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

仲裁裁决作出后,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。

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向“人民法院”申请执行。

【注意】与“一裁终局原则”进行区分。

8.仲裁裁决的撤销

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,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“6个月内”,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“中级”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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