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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从业资格《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》虚假陈述、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

日期: 2020-06-09 10:23:03 作者: 张英俊

证券从业资格《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》虚假陈述、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

1.禁止国家工作人员、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,扰乱证券市场。

2.禁止证券交易所、证券公司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、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,证券业协会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。

3.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、客观,禁止误导。

4.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:

(1)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;

(2)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;

(3)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;

(4)未经客户的委托,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,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;

(5)为牟取佣金收入,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;

(6)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、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;

(7)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,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。

5.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;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。

6.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,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。

7.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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